1.合同定价方式:本合同总价款为含税价,已包括乙方为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2.付款方式:
资金支付方式:
(******农村局(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条件:项目采购与撒施服务完成总合同量的60%以上且随机抽******银行转账的方式一次性支付所有尾款。。
(3)结算方式:最******农村局对中标企业所交货物依照招标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中标产品有关指标进行随机抽样送检,每个生石灰精粉、复合肥、商品有机肥样品代表面积=实际供货撒施面积÷样品数。
生石灰精粉:若检验氧化钙(CaO)含量小于75%,则按比例扣减抽检样品代表面积的资金,{扣款计算公式:(1-该生石灰精粉样品检验报告氧化钙含量÷75%)×该生石灰精粉样品代表面积×中标单价}。若检验重金属超标,将拒付抽检样品代表面积的资金。
复合肥:若检验养分含量小于指标值,则按比例扣减抽检样品代表面积的资金,{扣款计算公式:(1-该复合肥样品检验报告养分含量÷指标值)×该复合肥样品代表面积×中标单价}。
商品有机肥:若检验总养分或有机质含量小于指标值,则按比例扣减抽检样品代表面积的资金,{扣款计算公式:(1-该商品有机肥样品检验报告总养分含量或有机质含量÷指标值)×该商品有机肥样品代表面积×中标单价}。若检验水分含量大于指标值,则按比例扣减抽检样品代表面积的资金,{扣款计算公式:(1-指标值÷该商品有机肥样品检验报告水分含量)×该商品有机肥样品代表面积×中标单价}。若检验重金属超标,将拒付抽检样品代表面积的资金。
若产品检验合格,项目顺利实施,经项目验收合格且财政资金到位后,向中标企业按合同支付总价款(无息)。
收款账户:
户名:******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长沙马王堆支行
账号:************0624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0624)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2-06 —— 2025-04-30 五、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具体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在完成所有服务后由代理公司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生石灰:
项 目 | 指 标 |
氧化钙(CaO),% | ≥75 |
细度 | 粉末状产品,无机械杂质,要求粒径<1 mm |
总汞(Hg)(以元素计),mg/kg | ≤2 |
总砷(As)(以元素计),mg/kg | ≤10 |
总镉(Cd)(以元素计),mg/kg | ≤1 |
总铅(Pb)(以元素计),mg/kg | ≤50 |
总铬(Cr)(以元素计),mg/kg | ≤50 |
复合肥:
项 目 | 指 标 |
总养分(N+P2O5+K2O),% | ≥36 |
N,% | ≥18 |
P2O5,% | ≥6 |
K2O,% | ≥12 |
商品有机肥:
项 目 | 指 标 |
总养分(N+P2O5+K2O),% | ≥5 |
有机质(以干基计),% | ≥30 |
水分(鲜样),% | ≤30 |
pH值 | 5.5—8.5 |
种子发芽率指数(GI),% | ≥70 |
机械杂质的质量分数,% | ≤0.5 |
总汞(Hg)(以干基计),mg/kg | ≤2 |
总砷(As)(以干基计),mg/kg | ≤15 |
总镉(Cd)(以干基计),mg/kg | ≤3 |
总铅(Pb)(以干基计),mg/kg | ≤50 |
总铬(Cr)(以干基计),mg/kg | ≤150 |
粪大肠菌群数,个/g | ≤100 |
蛔虫死亡率% | ≥95 |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单需有监理单位******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及村上负责人签字,并经甲方与乙方双方签署验收单后,项目才视为验收合格,否则视为无效凭证。
(3)每车货物必须提供出库单,出库单上应有货物名称、货物重量、生产厂家、出库日期、批次编号、车辆号码、送货人员等内容。
(4)项目完成后,提供服务完成情况确认单,内容包括撒施重量、撒施面积、受益农户数量,所在村民小组不少于2个受益农户、村民小组组长签字确认,村委负责人签字盖章、乡镇签字盖章,并在项目实施村进行项目完成情况公示。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按甲方要求执行。
(6)履约验收标准:
按甲方要求执行。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按甲方要求执行。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按甲方要求执行。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进行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甲方负责提供乙方完成服务所必须的设计图纸及其他资料,协调项目实施区域乡镇与乙方的关系,便于乙方采购及撒施作业按时完成。由甲方收集、开发、整理、复制、研究的和准备的与本合同项下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在提供给乙方后,乙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该保密义务一直有效,不因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而失效。
甲方在项目按质按量完成后组织做好验收工作,乙方构成违约的,甲方有权按第7条之约向乙方主张违约责任,并且优先在任意一笔支付给乙方的费用中予以扣除。
货物运抵项目指定地点后一周内,由甲方对乙方所交货物依照招标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中标产品有关指标和合同要求进行随机抽样送检,每一个项目乡镇至少抽取两个样品送检。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乙方承诺保证相关服务质量满足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参数与项目实施要求,提交资料真实、准确,并就有关内容,接受甲方的咨询。
乙方保证在其实施服务过程中使用的货物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或服务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者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
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负责将产品至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和搬运,运输及包装方面要求:(1)包装按照有利于产品运输包装,做到防潮、防雨、防震。(2)乙方负责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变质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变质、损坏和丢失的任何责任和费用。(3)乙方应当对提供的货物在交货前、交货过程中及施撒前的运输、存放、毁损或灭失进行保险投保,负责其派出的服务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乙方制定详细的采购及撒施方案,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满足施工进度的需要,严格执行甲方的工期要求,按时完成合同工作内容,项目完成后,乙方必须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移交甲方。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若第三方向甲方主张赔偿责任,甲方支付相关费用后,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并且优先在任意一笔或者几笔支付给乙方的费用中予以扣除。甲方向乙方追偿承赔偿款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乙方承担。
产品有关指标未达合同要求时,乙方虚报撒施或者偷工减料情况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不合格产品费用甲方有权予以扣除。因此给甲造成的所有损失,乙方应当予以赔偿。如给农民农作物产量造成影响,甲方将协助农民主张权利,乙方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
乙方售后服务约定:(1)项目实施期间提供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2)重要农业生产时期、节假日必须安排技术人员值守服务;(3)本项目免费质量保证期间不低于半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计算,质保期内出现撒施不均匀、排水不畅等情况,均需无条件免费上门进行服务。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未付款项的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1% (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乙方所提交服务质量不符合合同、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并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如乙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支付乙方任何款项。给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乙方逾期交付服务的,每逾1日向甲方偿付合同款总额3%的违约金。逾期交付服务超过15天后,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前述约定违约责任。
因质量问题延迟交付服务,经整改符合要求的,自应当交付之日起到整改完毕之日止,每日向甲方偿付合同款总额的3%的违约金。
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应当给甲方赔偿20 万元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实际损失。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按甲方要求执行。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系指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遭受不可抗力的衣服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乙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一份,司法局执一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